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渊源最早可以上溯到1215年英王签署的《大宪章》。1810年法国刑法典在人类刑事立法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有:排斥习惯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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