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刑法》第67条第1、2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自动投案一般应是犯罪分子本人有接向司法机关主动投案。如果犯罪分子就近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人员投案,也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接受投案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转报司法机关。犯罪分子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投案,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不能立即亲自投案而先以信、电方式投案的,也可构成自动投案。
(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的本质特征之一。参与共同犯罪的一般共犯,除应当扣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外,还必须交代他知道的同案犯;其中的主犯,还必须交代同案犯的罪行。
(3)必须接受审查和裁判。《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可见,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査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査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67条第2款之规定,应以自首论处。李某交代自已与他人伙同犯罪的罪行属于自首情节而不是立功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