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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基础与金融犯罪

所属专业 (北京)法律事务 |    课程属性专业基础课 |    学习人数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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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刑法基础与金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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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周公告(四)本周讨论内容
案例分析 
王某因犯罪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第六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四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待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 
(1)对王某是否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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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对王某需要撤销假释。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了,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该撤销假释。  
(2))根据《刑法》第86条和第69、71条的规定,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该处理如下: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应执行的刑期。  
(3)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假释期满后,在5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所以对王某应当按累犯从重处罚。  
(4)对王某的刑罚应该:首先,对王某所犯的盗窃罪作出判决,王某盗窃数额巨大,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次,把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和未服的7年刑期,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再次,对王某的抢劫按累犯从重处罚;最后,把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面判处的刑罚,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罚金仍需执行。
发布于:2020-05-29 00:09:56 赵江
第十三周公告(三) 上周讨论案例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刑法》第67条第1、2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自动投案一般应是犯罪分子本人有接向司法机关主动投案。如果犯罪分子就近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人员投案,也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接受投案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转报司法机关。犯罪分子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投案,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不能立即亲自投案而先以信、电方式投案的,也可构成自动投案。
(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的本质特征之一。参与共同犯罪的一般共犯,除应当扣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外,还必须交代他知道的同案犯;其中的主犯,还必须交代同案犯的罪行。
(3)必须接受审查和裁判。《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可见,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査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査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67条第2款之规定,应以自首论处。李某交代自已与他人伙同犯罪的罪行属于自首情节而不是立功情节。
发布于:2020-05-29 00:09:32 赵江
第十三周公告(二)本周学习任务书
一、学习目标 
了解一下概念,并把握其基本法律规则 
1、假释、减刑 
2、时效、赦免 
3、罪名、罪状、法定刑的基本种类 
二、学习过程 
1、首先阅读教材第15章、第16章的基本内容。以教材为主,这是学习的重点 
2、翻阅相对应的刑法典条文 
3、查看本课程公告栏的内容 
4、查看资源的相关内容,作补充 
5、学有余力的同学可以查看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个仅仅是了解,他是实际工作的素材,目前大家仅仅是了解 三、作业 完成本次课作业。(详见线上作业内容) 
四、阅读其他参考资料 
1.学习资源库平台其他相关精品课程资源。 
2.相关杂志与网站。
发布于:2020-05-29 00:08:38 赵江
第十三周公告(一)《刑法基础与金融犯罪》上周作业成绩汇总
1、满分的同学:庞梦琪、张欣然、赵思璋、马紫阳、肖禹喆、乔洋鹏 
2、90分的同学有:何悦、郭莹雪、祖国悦 
3、不及格的同学有名:5名 
4、没有提交作业的4名:刘司墨、吴长叡、孙忠泉、陈晓泉
发布于:2020-05-29 00:08:10 赵江
公告
本周,经过催告刘司墨没有提交作业,吴长叡、郭江彬没有签到
发布于:2020-05-22 10:16:29 赵江
学习参考与训练14:【缓刑考验期】

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其缓刑考验期应是()。

A、2年以下

B、2年以上5年以下

C、5年以下

D、至少1年

参考答案:B。

解析:根据《刑法》第73条第2款的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上,但是不能少于1年。可见,正确答案为B项。

发布于:2020-05-21 23:58:46 赵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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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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