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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基础与金融犯罪

所属专业 (北京)法律事务 |    课程属性专业基础课 |    学习人数156
任务0个      作业14个      笔记264条      浏览次数6848
课程时长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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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刑法基础与金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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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周作业题的特别说明

特别说明,下列选择题是多选题,不是单选题,但是系统给列入单选,同学们出现误判。为此,给大家均正确对待,每人加10分!选择题具体内容如下:

2、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同类犯罪客体,是刑法分则某一类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

 B. 直接犯罪客体是某个具体犯罪所侵犯的客体

 C. 犯罪一定侵害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而不见得有犯罪对象受到侵害

多选题参考答案:A、B、C

发布于:2020-03-27 08:29:39 赵江
通告:第三周作业完成情况

第三周作业完成情况本次作业已经批改完毕,本课程第三周作业情况

 1、成绩优秀的同学:肖禹喆、何悦、李宁、武琪等四位。乔洋鹏、侯禹婷、张欣然、郭莹雪等五位同学成绩优良。肖禹喆成绩全班排名第一。以上这些同学排名靠前,给予表扬。

 2、本次作业,从整体来看成绩普遍不够高,有一部分同学不及格,需要进一步提高。

 3、没有提交作业的同学石钰,希望改正。

发布于:2020-03-27 08:28:39 赵江
刑法第四周学习及讨论内容

刑法第四周学习及讨论内容

学习任务安排的总体思路:鉴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复杂性,本周的学习是按照在温故稳故知新的思路,给大家安排学习任务的

一、本周继续学习犯罪的构成。犯罪的构成包括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体的主观方面。犯罪构成是刑法的一个重点。请同学们先认真学习

 1、继续深化学习犯罪的客观方面,加强对其认知。

 2、开展新学习内容--犯罪的主体

二、讨论内容

 1、犯罪客观方面包括的内容、危害行为、不作为的具体表现及其判断、因果关系、危害后果等方面的内容

 2、犯罪的主体,包括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如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以及老年人犯罪的责任问题

三、讨论小案例。甲把小货车临时停在没有禁停标志的路边临时下车,突然后面一辆小轿车直接撞在小货车尾部。小轿车司机乙当场死亡。甲打完报警电话后,立即逃离。警察赶到现场,经过勘验认为,甲负全责,理由是“甲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场逃逸,应当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承担全部责任。”但没有移交检察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理由提示是:

 1、甲行为与乙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2、甲行为和乙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3、甲行为与乙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祝大家学习愉快!

发布于:2020-03-27 08:11:33 赵江
通告:希望同学们坚持在系统中的讨论栏、笔记栏留言
经过查阅课堂讨论栏、笔记栏,发现有的同学没有坚持讨论,或做笔记,希望坚持
发布于:2020-03-20 17:32:13 赵江
通告:下列这个题属于多选题,但是系统列为了单选题。我会做一个书面备案,给纠正过来,大家不用担心,不会因此本次作业少算10分。

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同类犯罪客体,是刑法分则某一类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

 B. 直接犯罪客体是某个具体犯罪所侵犯的客体

 C. 犯罪一定侵害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而不见得有犯罪对象受到侵害

发布于:2020-03-20 17:29:01 赵江
提示:第三周作业已公布,请按时完成
第三周作业已公布,请按时完成。
发布于:2020-03-20 09:57:18 赵江
共264条笔记
卞明达 07-16

所谓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 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包括两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对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国家安全全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任何时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视为累犯。对于后者,必须同时满足: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4前罪实施时已满18周岁。

来自:暂无章节名称
卞明达 07-16

罪状

是指罪行关系条纹对具体犯罪及其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罪状是犯罪构成的载体和基本内容,是定罪的法律依据

罪状一般只是对某一犯罪特有的构成要件事实特征加以描述

罪状的种类

1 简单罪状,是指在条文中仅写出犯罪名称即罪名

2 叙名罪名 是指在条文中对犯罪构成特征作出较详细描述的罪状

3 引证罪状  是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特征的罪状

4 空白罪状 亦称参见罪状是指条文只规定了某种具体犯罪,但是具体的犯罪构成特征则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确定

罪名,顾名思义,是犯罪的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特征或重要特征的高度概括,如投放危险物质罪、盗窃罪等。

我国刑法分则关于罪名的确定方式,少数采用定义明示式,绝大多数采用包含式的方式。

1.定义明示式罪名。是指在条文中以定义的形式载明罪名

2.包含式罪名。是指将罪名包含在罪状之中,通过对罪状的分析来确定该条所规定的罪名

罪名的分类

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1)类罪名,是指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在刑法分则中,类罪名就是各章节的标题,如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2)具体罪名,即种罪名、个罪名,是指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罪、受贿罪等,都是具体罪名。

2. 单一罪名、选择罪名与概括罪名。

(1)单一罪名,是指一个罪状中只包括 种犯罪行为,概括一个犯罪构成、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2)选择罪名,是指某- .罪状中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包括多种犯罪行为或者多种行为对象,既可以概括为一个罪名使用,也可以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3)概括罪名,是指虽然某一 罪状中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但是只能概括使用而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来自:第四部分 具体犯罪>刑法分则体系及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具体犯罪条文构成
卞明达 07-16

罪状

是指罪行关系条纹对具体犯罪及其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罪状是犯罪构成的载体和基本内容,是定罪的法律依据

罪状一般只是对某一犯罪特有的构成要件事实特征加以描述

罪状的种类

1 简单罪状,是指在条文中仅写出犯罪名称即罪名

2 叙名罪名 是指在条文中对犯罪构成特征作出较详细描述的罪状

3 引证罪状  是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特征的罪状

4 空白罪状 亦称参见罪状是指条文只规定了某种具体犯罪,但是具体的犯罪构成特征则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确定

罪名,顾名思义,是犯罪的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特征或重要特征的高度概括,如投放危险物质罪、盗窃罪等。

我国刑法分则关于罪名的确定方式,少数采用定义明示式,绝大多数采用包含式的方式。

1.定义明示式罪名。是指在条文中以定义的形式载明罪名

2.包含式罪名。是指将罪名包含在罪状之中,通过对罪状的分析来确定该条所规定的罪名

罪名的分类

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1)类罪名,是指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在刑法分则中,类罪名就是各章节的标题,如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2)具体罪名,即种罪名、个罪名,是指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罪、受贿罪等,都是具体罪名。

2. 单一罪名、选择罪名与概括罪名。

(1)单一罪名,是指一个罪状中只包括 种犯罪行为,概括一个犯罪构成、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2)选择罪名,是指某- .罪状中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包括多种犯罪行为或者多种行为对象,既可以概括为一个罪名使用,也可以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3)概括罪名,是指虽然某一 罪状中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但是只能概括使用而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来自:第四部分 具体犯罪>刑法分则体系及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卞明达 07-16

减刑的实践包括减刑的起始时间与减刑的间隔

减刑的起始时间是指犯罪分子可以被初次适用减刑的最低服刑刑期。

减刑的间隔是指犯罪分子前后两次适用减刑之间的间隔时间。

减刑的幅度是指犯罪分子每一次适用减刑可以减轻的刑期。


来自:第三部分 刑罚:刑罚体系、刑罚裁量、刑法执行、刑罚消灭>刑罚执行制度>减刑
卞明达 07-16

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来自:第三部分 刑罚:刑罚体系、刑罚裁量、刑法执行、刑罚消灭>刑罚裁量>数罪并罚
卞明达 07-16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剥夺或者限制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强制方法。

二、刑罚的特征

1、刑罚的根据在于刑法的明文规定

2、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3、刑罚必须依法适用

4、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5、刑罚的属性在于给犯罪人痛苦

三、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措施的区别

1、严厉程度不同2、使用对象不同3、适用根据和程序不同4、适用机关不同


来自:第三部分 刑罚:刑罚体系、刑罚裁量、刑法执行、刑罚消灭>刑罚裁量>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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