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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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起诉书
桂秀检刑诉【2018】86号
被告人梁宵,女1983年9月24日,中国,已婚,身份证号330782673836278,大专文化,无业。户口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北区锦绣路7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秀峰区看守所。
本案由桂林市秀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宵涉及诈骗罪,于2016年12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委托辩护人,查看了所有案件材料。
2015年10月,被告人梁宵与被害人通过加微信方式互相认识,被告人梁宵称自己是某部医院的护士,愿意与被害人建立男女朋友关系,获取被害人信任。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梁宵编造自己父母因病去世、买房买车、购买医院集资房内部股份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以此偿还债务,共计人民币52万多元。经过被害人报案,梁宵于2016年10月11日被桂林市秀峰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书证 3、物证 4、证人证言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诈骗罪,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证明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先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利民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院印)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刑事案件,依照法律,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是何种罪,是否课以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或者宣告无罪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一事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民事审判权,对受理的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依照国家的民事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处理决定。
在法院名称下一行正中据案件性质写“刑事判决书”或“民事判决书”,这是两种文书之间最根本的区别,将两种文书之间最根本的区别,将两种文书的性质鲜明的区分开了。
在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先要写明公诉机关,即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检查机关,如:“公诉机关XX人民检查院”。若是刑事自诉案件,要写明自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然后写明被告人的身份事项,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何时因何被拘留、逮捕,是否在押,现在何处。然后写明接受委托或者经法院指定的辩护人。
在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中,首先写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然后是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若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还要写明第三人。
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做出的有罪或无罪,犯了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处理决定,是判决书的实质部分。判决书的书写必须与事实、理由相一致,与法律规定相适应。
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依照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就民事争议如何解决所做出的具体处理决定。对于当事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并在判决结果中写明。与刑事判决书明显不同的是民事判决书中还要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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