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刑法基础与金融犯罪
1、作业成绩优秀的有:何悦、庞梦琪、郭江彬、侯禹婷、李萌萌、刘自锋、卞明达
2、作业成绩良好的有:马紫阳、祖国悦、王婷婷、 张欣然、 李泽淇、赵思璋、郭莹雪等
3、本次作业有23人提交,4位同学没有提交:乔洋鹏、吴长叡、张欣烨、陈晓泉
甲想杀乙,一枪打死了乙,同时造成丙重伤.这种情形属于下列哪一类?
A、想象竞合犯
B、吸收犯
C、结果加重犯
D、连续犯
提示:
想象竞合犯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吸收犯,存在两个行为,两个行为之间有依附关系。
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连续实行性质相同的数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重点把握以下知识点
1、一类的三种类型
2、牵连犯: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重点中的重点。
3、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4、吸收犯,两个行为之间有依附关系。重点中的次级问题。
一、学习目标通过一罪与数罪基本知识的学习,把握一罪的重点在知识、基本法律理论,以便学会正确运用犯罪构成知识,对犯罪进行准确定罪,以便罚当其罪。
二、学习过程(一)认真阅读教材,包括该章节的知识构成体系、重要知识点,熟记该节相关的法律规定;(二)牢记本章一罪的基本知识,牢记、熟知一罪的基本知识框架,即一罪的知识体系(三)对比学习牵连犯、想象竞合犯、以及吸收犯等重点知识点(四)阅读本周公告中的案例及其解释,训练知识的应用,以加深理解
三、本周学习知识点作业 1、认定一罪的意义 2、一罪及其内容包括:(1)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2)法定的一罪:集合犯、结合犯(3)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四、阅读其他参考资料 1、不了解的知识可以上网搜索,刑法基本知识相对稳定。 2、阅读相关网站的普法知识,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的网站。 3、阅读相关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的其他音像资料。
所谓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 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包括两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对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国家安全全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任何时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视为累犯。对于后者,必须同时满足: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4前罪实施时已满18周岁。
罪状
是指罪行关系条纹对具体犯罪及其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罪状是犯罪构成的载体和基本内容,是定罪的法律依据
罪状一般只是对某一犯罪特有的构成要件事实特征加以描述
罪状的种类
1 简单罪状,是指在条文中仅写出犯罪名称即罪名
2 叙名罪名 是指在条文中对犯罪构成特征作出较详细描述的罪状
3 引证罪状 是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特征的罪状
4 空白罪状 亦称参见罪状是指条文只规定了某种具体犯罪,但是具体的犯罪构成特征则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确定
罪名,顾名思义,是犯罪的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特征或重要特征的高度概括,如投放危险物质罪、盗窃罪等。
我国刑法分则关于罪名的确定方式,少数采用定义明示式,绝大多数采用包含式的方式。
1.定义明示式罪名。是指在条文中以定义的形式载明罪名
2.包含式罪名。是指将罪名包含在罪状之中,通过对罪状的分析来确定该条所规定的罪名
罪名的分类
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1)类罪名,是指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在刑法分则中,类罪名就是各章节的标题,如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2)具体罪名,即种罪名、个罪名,是指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罪、受贿罪等,都是具体罪名。
2. 单一罪名、选择罪名与概括罪名。
(1)单一罪名,是指一个罪状中只包括 种犯罪行为,概括一个犯罪构成、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2)选择罪名,是指某- .罪状中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包括多种犯罪行为或者多种行为对象,既可以概括为一个罪名使用,也可以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3)概括罪名,是指虽然某一 罪状中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但是只能概括使用而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罪状
是指罪行关系条纹对具体犯罪及其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罪状是犯罪构成的载体和基本内容,是定罪的法律依据
罪状一般只是对某一犯罪特有的构成要件事实特征加以描述
罪状的种类
1 简单罪状,是指在条文中仅写出犯罪名称即罪名
2 叙名罪名 是指在条文中对犯罪构成特征作出较详细描述的罪状
3 引证罪状 是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特征的罪状
4 空白罪状 亦称参见罪状是指条文只规定了某种具体犯罪,但是具体的犯罪构成特征则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确定
罪名,顾名思义,是犯罪的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特征或重要特征的高度概括,如投放危险物质罪、盗窃罪等。
我国刑法分则关于罪名的确定方式,少数采用定义明示式,绝大多数采用包含式的方式。
1.定义明示式罪名。是指在条文中以定义的形式载明罪名
2.包含式罪名。是指将罪名包含在罪状之中,通过对罪状的分析来确定该条所规定的罪名
罪名的分类
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1)类罪名,是指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在刑法分则中,类罪名就是各章节的标题,如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2)具体罪名,即种罪名、个罪名,是指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罪、受贿罪等,都是具体罪名。
2. 单一罪名、选择罪名与概括罪名。
(1)单一罪名,是指一个罪状中只包括 种犯罪行为,概括一个犯罪构成、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2)选择罪名,是指某- .罪状中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包括多种犯罪行为或者多种行为对象,既可以概括为一个罪名使用,也可以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3)概括罪名,是指虽然某一 罪状中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但是只能概括使用而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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