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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法)经贸法律系 \ (北京)法律事务\ 刑法基础与金融犯罪 

刑法基础与金融犯罪

所属专业 (北京)法律事务 |    课程属性专业基础课 |    学习人数156
任务0个      作业14个      笔记264条      浏览次数6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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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刑法基础与金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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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学习资料问题
大家有了教材,大家学习时,以教材为主,兼顾资源库,并注意查看老师在公告栏公布的相关知识点。教材既有知识体系,又有具体的知识及理论解释。资源库会给大家提供一些补充的知识,供大家参考。包括本资源库中的讨论栏,大家可以改为提问题为主,我会在公告栏中给予答复。
发布于:2020-05-15 09:26:25 赵江
重要提示:致那些没有提交作业、没有签到的同学
请这些同学特别注意,如果没有签到、提交作业的记录,或者没有合格的签到或提交作业的次数,将会导致不能参加考试或者参加考试也不能及格!
发布于:2020-05-15 08:55:23 赵江
学习参考14:单选题
依据法律规定,在管制的判决和执行方面, 说法哪个是不正确的?( ) A.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 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C.二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 酌量发给报酬 D.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与主刑刑期相等,同时执行 参考答案:C 解析: 选项C错误。《刑法》第39条第2款“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选项A正确。理由:这是法律规定 选项D正确。刑法规定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者期限应当一致,且同时执行。 附法律条款: 《刑法》第38条第2款“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刑法》第69条规定第一款: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发布于:2020-05-15 08:02:45 赵江
学习参考13:单选题
下列关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罚金刑执行方式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B.期满不能缴纳的,强制缴纳 C.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不再追缴 D.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参考答案:C 解析:选项D在刑罚强制执行中遇到特殊情况的特殊处理,是在执行中客观情况变化时的依法灵活处理选项。 选项C错误,参见刑法条款53条。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发布于:2020-05-15 08:02:25 赵江
学习参考12:单选题
.甲被判处管制6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执行如何确定才符合法律规定?( ) A.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管制期间 B.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与管制同时执行 C.期限为6个月,与管制同时执行 D.期限为6个月,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管制执行期间 参考答案:C项正确 解析:参见刑法第55条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发布于:2020-05-15 08:02:08 赵江
学习参考11:单选题
下列关于没收财产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B、收全部财产的,可以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C、在判处没收财产时,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D、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 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参考答案:B 解析:选项B错在“可以”二字上,改为“应当”就对了。 参考法条: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发布于:2020-05-15 08:01:48 赵江
共264条笔记
卞明达 07-16

所谓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 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包括两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对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国家安全全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任何时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视为累犯。对于后者,必须同时满足: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4前罪实施时已满18周岁。

来自:暂无章节名称
卞明达 07-16

罪状

是指罪行关系条纹对具体犯罪及其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罪状是犯罪构成的载体和基本内容,是定罪的法律依据

罪状一般只是对某一犯罪特有的构成要件事实特征加以描述

罪状的种类

1 简单罪状,是指在条文中仅写出犯罪名称即罪名

2 叙名罪名 是指在条文中对犯罪构成特征作出较详细描述的罪状

3 引证罪状  是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特征的罪状

4 空白罪状 亦称参见罪状是指条文只规定了某种具体犯罪,但是具体的犯罪构成特征则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确定

罪名,顾名思义,是犯罪的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特征或重要特征的高度概括,如投放危险物质罪、盗窃罪等。

我国刑法分则关于罪名的确定方式,少数采用定义明示式,绝大多数采用包含式的方式。

1.定义明示式罪名。是指在条文中以定义的形式载明罪名

2.包含式罪名。是指将罪名包含在罪状之中,通过对罪状的分析来确定该条所规定的罪名

罪名的分类

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1)类罪名,是指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在刑法分则中,类罪名就是各章节的标题,如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2)具体罪名,即种罪名、个罪名,是指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罪、受贿罪等,都是具体罪名。

2. 单一罪名、选择罪名与概括罪名。

(1)单一罪名,是指一个罪状中只包括 种犯罪行为,概括一个犯罪构成、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2)选择罪名,是指某- .罪状中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包括多种犯罪行为或者多种行为对象,既可以概括为一个罪名使用,也可以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3)概括罪名,是指虽然某一 罪状中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但是只能概括使用而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来自:第四部分 具体犯罪>刑法分则体系及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具体犯罪条文构成
卞明达 07-16

罪状

是指罪行关系条纹对具体犯罪及其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罪状是犯罪构成的载体和基本内容,是定罪的法律依据

罪状一般只是对某一犯罪特有的构成要件事实特征加以描述

罪状的种类

1 简单罪状,是指在条文中仅写出犯罪名称即罪名

2 叙名罪名 是指在条文中对犯罪构成特征作出较详细描述的罪状

3 引证罪状  是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特征的罪状

4 空白罪状 亦称参见罪状是指条文只规定了某种具体犯罪,但是具体的犯罪构成特征则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确定

罪名,顾名思义,是犯罪的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特征或重要特征的高度概括,如投放危险物质罪、盗窃罪等。

我国刑法分则关于罪名的确定方式,少数采用定义明示式,绝大多数采用包含式的方式。

1.定义明示式罪名。是指在条文中以定义的形式载明罪名

2.包含式罪名。是指将罪名包含在罪状之中,通过对罪状的分析来确定该条所规定的罪名

罪名的分类

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1)类罪名,是指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在刑法分则中,类罪名就是各章节的标题,如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2)具体罪名,即种罪名、个罪名,是指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罪、受贿罪等,都是具体罪名。

2. 单一罪名、选择罪名与概括罪名。

(1)单一罪名,是指一个罪状中只包括 种犯罪行为,概括一个犯罪构成、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2)选择罪名,是指某- .罪状中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包括多种犯罪行为或者多种行为对象,既可以概括为一个罪名使用,也可以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3)概括罪名,是指虽然某一 罪状中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但是只能概括使用而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来自:第四部分 具体犯罪>刑法分则体系及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卞明达 07-16

减刑的实践包括减刑的起始时间与减刑的间隔

减刑的起始时间是指犯罪分子可以被初次适用减刑的最低服刑刑期。

减刑的间隔是指犯罪分子前后两次适用减刑之间的间隔时间。

减刑的幅度是指犯罪分子每一次适用减刑可以减轻的刑期。


来自:第三部分 刑罚:刑罚体系、刑罚裁量、刑法执行、刑罚消灭>刑罚执行制度>减刑
卞明达 07-16

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来自:第三部分 刑罚:刑罚体系、刑罚裁量、刑法执行、刑罚消灭>刑罚裁量>数罪并罚
卞明达 07-16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剥夺或者限制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强制方法。

二、刑罚的特征

1、刑罚的根据在于刑法的明文规定

2、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3、刑罚必须依法适用

4、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5、刑罚的属性在于给犯罪人痛苦

三、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措施的区别

1、严厉程度不同2、使用对象不同3、适用根据和程序不同4、适用机关不同


来自:第三部分 刑罚:刑罚体系、刑罚裁量、刑法执行、刑罚消灭>刑罚裁量>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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