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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法)社会法律工作系 \ (北京)法律文秘\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贯通班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贯通班

所属专业 (北京)法律文秘 |    课程属性专业基础课 |    学习人数73
任务0个      作业11个      笔记1511条      浏览次数9358
课程时长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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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在现代市场经济急剧发达、市场失灵的危险时常存在,而通过法律规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正是各国调整经济的法治手段,经济法律制度也因此成为每一个参与经济活动人的一种基本规则;随着我们法治社会进程的不断推进,经济法更是从事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专业知识体系建构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将要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法律文秘专业的学生而言,经济法知识自然必不可少,《经济法基础与实务》课程是法律事务、法律文秘、书记官专业以及相关法律类专业的基础课程之一,主要解决学生在就业后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能够完成所需的经济法律事务处理,直接对接法律文秘、书记官及相关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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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周学习要求
各位同学:上周我们进入市场管理法律制度部分,学习了反垄断法,相信大家都很有收获。本周的学习内容为模块四、市场管理法律制度:项目二、广告法。广告法涉及的内容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很接近,大家比较容易理解,请大家在学习课程内容时注意同步研读《广告法》条文。同学们通过资源平台学习和互联网收集整理资料等自主方式完成学习任务后,要认真完成作业并按时提交。
发布于:2020-04-14 20:53:42 王雨静
关于反垄断法课件内容的说明
各位同学,反垄断法学习课件中《垄断协议》二、法律规制为空白,应该是制作单位在课件上传时出了问题,其具体内容大家可以结合视频材料《垄断协议》中的相关内容学习,就比较完整了。
发布于:2020-04-08 14:53:43 王雨静
关于反垄断法课程内容的说明
各位同学,课程学习资料最后一部分反垄断执行机构中,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8〕6号),设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并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请同学们在学习时注意。
发布于:2020-04-08 08:40:57 王雨静
第六周课堂讨论:反垄断法的作用
各位同学,大家在学习了《反垄断法》的内容后,咱们讨论两个问题:1、《反垄断法》为什么是经济法?2、请结合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的案例谈谈你对反垄断法作用的理解。
发布于:2020-04-07 15:11:12 王雨静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第六周学习要求
各位同学:在学习完宏观调整法律制度后,本周我们将进入市场管理法律制度的学习,市场管理法律制度是经济法中比较重要的部分,我们要学习的具体法律也比较丰富。本周的学习内容为模块四、市场管理法律制度:项目一、反垄断法。请大家在学习课程内容时要与具体的法律条文相对应,比如当学习到课件中引用了反垄断法第2条,大家就找到反垄断法的第2条条文认真学习研究,理解条文涵义。学习完成后建议大家通读《反垄断法》全部条文。同学们通过资源平台学习和互联网收集整理资料等自主方式完成学习任务后,要认真完成作业并按时提交。在学习中遇到任何问题可在讨论区或者使用答疑功能提问,我会及时回答大家的问题。
发布于:2020-04-07 14:26:05 王雨静
第五周讨论总结及作业总结
第五周咱们学习了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很多同学积极参加了讨论,现将一些想法跟大家共同分享一下:1、关于两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的问题:第一种情况,投保人将保险车辆的性质填写为“自用”,但实际却将保险车辆进行运营获取报酬,投保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第二种情况将自住房屋用于贮存化学药品,极大地增加了房屋的风险,投保人违反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因此两种情况保险公司都有权拒赔。2、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的问题:首先,要式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法律规定形式的合同文本,合同才能成立;格式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合同,另一方只能选择全部接受或不接受。其次,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只要投保人表示要购买保险,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就成立,不以签发保险单为必要条件,因此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基于上述讨论,第五周作业中第一道题答案应为AD,不应当选B要式合同。由于系统答案无法更改,老师为所有答对的同学线下手工补加1分。
发布于:2020-04-07 14:09:15 王雨静
共1511条笔记
佟志伟 07-05

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      劳动合同终止的概念

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区别

劳动合同终止主要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实出现,一般情况下,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是否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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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志伟 07-05

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入伙和退伙

一、      入伙

1.入伙的条件:

1)全体一致同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2)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3)告知义务。

2.入伙的法律后果

1)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2)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退伙

定义: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1.自愿退伙

1)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为前提,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法定退伙

1)当然退伙

情形:两钱两死一资格;

时间: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2)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过错: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时间: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

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

3.退伙的后果

1)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人资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3)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成为有限合伙人;

<2>未能一致同意的,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4)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3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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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毅 07-04

 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入伙和退伙
一、入伙
1.入伙的条件:
全体一致同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告知义务
2.入伙的法律后果: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私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退伙
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1.自愿退伙:协议退伙 通知退伙
2.法定退伙:当然退伙 除名退伙
1.自愿退伙
(1)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为前提
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口诀:30+无不利影响
(2)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口诀:约定、同意、本人、他人
2.法定退伙
(1)当然退伙
情形:两钱两死一资格
时间: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2)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过错:
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时间: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
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
3.退伙的后果
(1)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人资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伙人
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3)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能成为有限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4)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来自:暂无章节名称
佟志伟 07-03

仿冒假冒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表现形式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表现形式2:与知名商品混淆行为;

表现形式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表现形式4虚假表示的行为;

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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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夏 07-02
产品及产品质量法体系
一、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2条:
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适用的产品有形物品 加工、制作 用于销售不能适用的产品无形物品天然物品、非用于销售的物品建筑工程(材料)、军工产品(民用)核设施、核产品
二、产品质量
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为满足合理的使用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 心理和社会特征的总和。
三、产品质量法概念
1、定义
是调整因产品质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主要调整三大类社会关系:
(1)在国家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产品质量
监督管理关系;
(2)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缺陷
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3)中介机构与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
3、中国产品质量法体系
中国产品质量法体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产品质量
的其它法律规范组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基本法
(2)其他法律规范有:
《计量法》
《标准化法》
《食品卫生法》
《药品管理法》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专门法;
(3)其他法中的相关规定,如
《民法通则》
《合同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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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夏 07-02
广告法的一般准则
广告准则又称广告标准,是指发布广告的一般原则与限制,是判断广告是否合法的依据,是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内容与形式是否符合的要求
广告准则分为一般的广告准则和专门的广告准则。
一、广告应当真实
1.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地传播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客观情况,而不能虚假、夸大的宣传
2.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3.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具体要求:
数字的准确性
资料的可靠性
产品或服务的客观性
文字及图形艺术表现的真实性
二、广告应当合法
1.合法性不仅从内容上、而且是全面地对广告提出的要求
2.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广告应当合法具体体现:
1、广告主的主体资格要合法,而且与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2、广告的内容要合法,不得为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商品或开展的服务做广告
3、广告的表现形式要合法
4、广告的发布要符合法定程序,广告经营者要依法实行广告审查制度等
三、广告应当使用健康的表现形式
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注意: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1.宣传物质至上的观念
2.诱导不健康心理
3.误导未成年人语言
4.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进行负面误导
四、广告活动应当城市信用,公平竞争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五、广告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种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名著、清晰表示。
六、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表明“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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