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本课程主要讲授刑法的基本理论和重点罪名的犯罪构成等相关知识,通过学习,学习者应该初步具备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问题的能力。
;马果的重婚行为未超过追诉时效,因月为重悟犯那行为处在继块状态。根刑三法的规定,犯邪行为有连姎病继状态的,从罪行为终了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所以马莱的重婚行为未超过追诉时效
犯罪客体,犯罪行为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对象,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对象。 联系: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本质内容。
1.犯罪的特征有哪些,其本质特征是什么?
特征有:危害性,违法性,侵害性,惩罚性
本质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请思考,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区别,相辅相成,共同为正确认定犯罪服务
3.请区分下列概念 基本犯罪构成与修成的犯罪构成;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一般是指单独犯和既遂犯的犯罪构成,是由《中华民族共和国刑法分则》或者专门的刑事法律进行加以规定,且是具体规定于罪刑式法条的罪状中。
修正的犯罪构成指总则性条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加以修正而就共犯,未遂犯的等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简单的犯罪构成又称单一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各个要件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即当刑法规定犯罪构成中含单一行为,单一主体,单一罪过形式时,便是单一的犯罪构成
复杂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要件内容可供选择或互有重叠的犯罪构成。
一、 犯罪对象的概念
从词源和语意上看,客体与对象是相同的,因而在哲学上客体与对象并无区别。但由于刑法科学的特殊要求,在刑法理论上,客体和对象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犯罪客体己如前述,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而犯罪对象则是犯罪行为对之施加某种影响的具体的人或物。如故意杀人罪中的被害人、绑架罪中的被绑架者、虐待罪中的被虐待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中的公私财物、走私罪中的走私物品以及毒品犯罪中的毒品等,都是犯罪对象。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是现象与本质、具体与抽象的关系,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在我国刑法中,两者在法律意义、地位、表现形式等各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区别。这些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二者对犯罪性质的影响不同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一般不决定犯罪的性质。
2.二者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不同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之-一,没有犯罪客体,就说明某种行为不可能对刑
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危害,也就不存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该种行为自然不能构成犯罪(因为没有法益);而犯罪对象并不是每-种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刑法在设置犯罪构成的要件时,常常没有对其侵害的对象作出规定,只有当刑法明文规定犯罪对象时,这种对象才有可能成为该种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
3.二者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不同
任何犯罪行为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表明,每一种犯罪行为都必然侵犯一定的客体,(必然侵犯一种关系,一种法 益)都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了实际的损害;而作为犯罪客体表现形式的具体的人或物,也就是犯罪对 象,则并不一定都遭到实际的损害。
4.二者对犯罪分类的意义不同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而犯罪对象则不是。由于犯罪客体是每一犯 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它的性质和范围是确定的,可以按- -定的逻辑进行合理的分类印排列,所以它可以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正是依据犯罪客体划分的。而犯罪对象并不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有些犯罪有特定的对象要求,有些犯罪没有特定的对象要求,有些犯罪甚至没有犯罪对象。同-对象可以出现在不同的犯罪中,不同对象可以出现在同一犯罪中。可见,犯罪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它不能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
小结: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个层次: -
危害行为
概念:是指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2:有体性
3:有意性
4:社会性
5:违反刑法规范性
危害结果
概念:是犯罪客观要件的重要内容。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法定现实侵害及具体危险的事实。
特征
1:客观性
2:因果性
3:侵害性
4:多样性
不作为犯罪
概念:是指行为人负有履行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危害行为。
成立条件:
1: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特定的义务来源包括, (1)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义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业务;(4)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不作为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在这种情况下的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另一种情况表现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产生的危害结果,这种情况下的不作为,就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具有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2必做案例分析
答:因甲在犯罪时已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甲的初衷是想和乙开玩笑,且在造成乙摔倒后,积极补救,立刻赶往医院求救,但乙还是死亡,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所以 ,甲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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