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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法)社会法律工作系 \ (北京)法律文秘\ 刑法原理与实务 --总则与分则(20200213) 

刑法原理与实务 --总则与分则(20200213)

所属专业 (北京)法律文秘 |    课程属性专业核心课 |    学习人数172
任务101个      作业59个      笔记1169条      浏览次数23601
课程时长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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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课程主要讲授刑法的基本理论和重点罪名的犯罪构成等相关知识,通过学习,学习者应该初步具备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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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2.案例分析题】
   (〜 ̄▽ ̄)〜   请于4月12日20:00之前以“学习笔记”方式提交,一题一个笔记,本周请提交两个学习笔记。
 ★★ 案例1:甲,男,26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2016年12 月刑满释放。乙,男,18岁。2017年4月底,甲与乙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2017年5月上旬,甲、乙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均未遇见行人。2017年6月,甲和乙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因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经公安人员教育,两人将上述情况如实供述。问:对甲、乙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 案例2:甲某(男)婚后嗜酒成性,不管家里,致夫妻感情不和。一日,甲某喝酒后回家,寻妻出气,在与其妻殴打过程中,顿生杀人之念,遂举刀将妻砍伤,并欲进一步行凶,恰逢邻居赶到,将甲某手中菜刀抢下,并对其教育,甲某酒醒怒气渐消, 略有悔悟,及时送妻到医院抢救,得免妻死。试分析,甲某的行为性质以及属于何种停止形态及应负的刑事责任。
发布于:2020-04-05 21:57:27 刘 薇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1.学习任务】
(〜 ̄▽ ̄)〜 
 ★★ 犯罪的一般过程:犯意形成→犯罪预备→着手实行→完成犯罪 
 ★★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犯罪进行过程中停止下来的不同形态,不同的停止形态,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客观危害性的不同,处罚原则也各不相同,因此,弄清具体的犯罪停止形态有利于更清楚地界定犯罪,进而更好地定罪量刑,实现罪刑均衡。 
 ★★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针对直接故意犯罪而言。对于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而言,只要出现了任何一种犯罪停止形态,都不可能再出现其他犯罪停止形态。就同一起犯罪而言,不可能并存两个犯罪形态,犯罪形态之间是排斥关系,而非并存关系。例如,出现了犯罪既遂形态,就不可能再回到犯罪中止:出现了犯罪未遂,也不可能再出现犯罪既遂。
       犯罪停止形态的要件是:1. 主观上:犯意消除。行为人“自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了(如自己停止下来,或者被他人制止后停止下来), 结果也出现了或者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事态不会继续向前发展;2. 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停止了。 
 ★★ 一、在学习的过程中,以下几个问题要弄清楚: 
  1.犯罪既遂的类型有哪些? 
  2.犯罪既遂的标准是什么?
  3.何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它们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4.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异同。 
  5.共同犯罪中构成犯罪中止的条件。
  6.请查阅其他资料——如何认定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性质。 
 ★★ 二、本章的学习要求: 
  1.认真学习资源库的相关素材;
  2.按时完成相关课后练习题——较难的题目后面都附有相关答案解析,请认真阅读。
  3.请于4月12日20:00之前提交以“学习笔记”形式呈现的案例分析题练习答案。
   谢谢,祝大家生活愉快! (。・ω・。)ノ♡(。・ω・。)ノ♡
发布于:2020-04-05 21:46:51 刘 薇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2.案例分析题。请于4月5日20:00之前以“学习笔记”方式提交,一题一个笔记,本周请提交两个学习笔记。】
       案例分析题1:某日,甲到酒楼与朋友一起饮酒。其间,甲与邻座的乙因为琐事发生了争执,并且互相有推 拉行为。在场人将甲、乙二人劝开。不久,乙抄起两个空啤酒瓶,将酒瓶砸碎后即寻找甲。当甲从酒楼走出时,乙嘴里说:“扎死你。”并手持碎酒瓶向甲扎去。甲躲闪不及,被扎伤面部。后甲双手抱住乙的腰部将乙摔倒在地,致乙被自持的碎酒瓶刺伤,造成失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问:甲的行为能否成立正当防卫?为什么?
       案例分析题2:侯某系某地长途客车司机。一日侯某驾驶客车由 A城驶往B县,车上有50多名乘客,当行至一狭窄变道处,发现前面一老农赶着头耕牛迎面走来,赶忙刹车,突然发现刹车失灵,当时道路狭窄且一旁是山壁,一旁是5米多的深堑,侯某只好大呼老农躲开,但最后还是刮伤了老农,系轻伤,并撞死了耕牛。 问:1.侯某的行为的性质。2.侯某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发布于:2020-03-29 22:30:40 刘 薇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1.学习任务】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又称违法阻却事由,同时也称正当化行为。对于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推定具有违法性,但如果这种行为按照社会伦理是正当的,那就不应以违法行为论处,而应视为正当行为。因此在违法性层次上,主要是从消极方面看是否具有阻却违法的事由。违法阻却事由可以分为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和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前者即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违法阻却事由,后者包括具有社会相当性的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等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一、本章的重点学习内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二、在学习的过程中,以下几个问题要弄清楚: 
1.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有哪些? 
2.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3.何谓防卫挑拨、偶然防卫?它们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4.我国刑法特殊防卫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5.如何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其刑事责任如何承担? 
6.如何理解紧急避险的本质及意义? 
7.我国刑法中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8.避险过当的特征是什么? 
9.请比较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 
     三、本章的学习要求: 
 1.认真学习资源库的相关素材; 
 2.按时完成相关课后练习题——较难的题目后面都附有相关答案解析,请认真阅读。 
 3.请于4月5日20:00之前提交以“学习笔记”形式呈现的案例分析题练习答案。 
 谢谢,祝大家生活愉快! (。・ω・。)ノ♡(。・ω・。)ノ♡
发布于:2020-03-29 22:23:22 刘 薇
犯罪主观方面【3.选做案例分析题。请于3月29日20:00之前以“发布讨论”方式提交。】
案例分析:
      2003年8月7日凌晨,海淀区香山派出所的民警巡逻至香山门头村幼儿园门前时,发现有四名男子抬着一个可疑的编织袋。盘查后,警方获悉,该四名男子编织袋中为其偷来的47斤葡萄。该葡萄是北京农业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葡萄研究园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科研新品种。该四位男子的“馋嘴”之举令其中的20余株试验链中断,损失无法计量。后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偷的葡萄进行估价,直接经济损失为 1. 122万元。在香山派出所,面对白色编织袋内紫红晶莹的葡萄,四名男子一脸沮丧:“要知道那么贵重,说啥也不敢吃啊。” 
      问:该四名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为什么?
发布于:2020-03-22 21:42:22 刘 薇
犯罪主观方面【2.必做案例分析题。请于3月29日20:00之前以“学习笔记”方式提交。】
  ###案例分析题1:某日晚11时40分,某县公安局干部朱某已睡下,忽然听到自家门外有响动,便起身持手枪出门察看,发现对门李家院内大树下有个人影晃动。朱某上前问道:“谁?干什么的?”那人转身就跑。朱某认为是有人偷东西,便追赶,一面追,一面喊“站住”。当追到邻居家房屋后门附近时,朱某看人影像是往右拐,随即在相距一百多米处朝人影开了一枪,王某(男,19岁)当即中弹倒地,在送医院途中死亡。
         问: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心理态度?应否负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题2:某日,甲开车执行任务途中,乙突然从右边路旁树林疾步冲出抢过马路。甲见状向左猛打方向盘,并紧急制动,仍躲避不及,车右前轮将乙左腿轧断。事故发生后,甲见天色已晚,此地荒僻,又没有人,便将昏迷不醒的乙拖至路旁小树林,自己开车逃去。第二天早晨,乙的尸体被人发现。经法医鉴定:乙左腿膝盖处粉碎性骨折,因抢救不及时,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问:对被告人甲的行为如何认定?
发布于:2020-03-22 21:38:00 刘 薇
共1169条笔记
覃柳炳 06-17

;马果的重婚行为未超过追诉时效,因月为重悟犯那行为处在继块状态。根刑三法的规定,犯邪行为有连姎病继状态的,从罪行为终了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所以马莱的重婚行为未超过追诉时效

来自:暂无章节名称
覃柳炳 06-17

 犯罪客体,犯罪行为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对象,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对象。 联系: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本质内容。

来自:暂无章节名称
李贵强 06-15

1.犯罪的特征有哪些,其本质特征是什么?


特征有:危害性,违法性,侵害性,惩罚性


本质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请思考,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区别,相辅相成,共同为正确认定犯罪服务


3.请区分下列概念 基本犯罪构成与修成的犯罪构成;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一般是指单独犯和既遂犯的犯罪构成,是由《中华民族共和国刑法分则》或者专门的刑事法律进行加以规定,且是具体规定于罪刑式法条的罪状中。


修正的犯罪构成指总则性条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加以修正而就共犯,未遂犯的等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简单的犯罪构成又称单一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各个要件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即当刑法规定犯罪构成中含单一行为,单一主体,单一罪过形式时,便是单一的犯罪构成


复杂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要件内容可供选择或互有重叠的犯罪构成。

来自:暂无章节名称
李贵强 06-15

一、 犯罪对象的概念




从词源和语意上看,客体与对象是相同的,因而在哲学上客体与对象并无区别。但由于刑法科学的特殊要求,在刑法理论上,客体和对象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犯罪客体己如前述,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而犯罪对象则是犯罪行为对之施加某种影响的具体的人或物。如故意杀人罪中的被害人、绑架罪中的被绑架者、虐待罪中的被虐待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中的公私财物、走私罪中的走私物品以及毒品犯罪中的毒品等,都是犯罪对象。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是现象与本质、具体与抽象的关系,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在我国刑法中,两者在法律意义、地位、表现形式等各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区别。这些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二者对犯罪性质的影响不同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一般不决定犯罪的性质。




2.二者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不同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之-一,没有犯罪客体,就说明某种行为不可能对刑




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危害,也就不存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该种行为自然不能构成犯罪(因为没有法益);而犯罪对象并不是每-种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刑法在设置犯罪构成的要件时,常常没有对其侵害的对象作出规定,只有当刑法明文规定犯罪对象时,这种对象才有可能成为该种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




3.二者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不同




任何犯罪行为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表明,每一种犯罪行为都必然侵犯一定的客体,(必然侵犯一种关系,一种法 益)都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了实际的损害;而作为犯罪客体表现形式的具体的人或物,也就是犯罪对 象,则并不一定都遭到实际的损害。




4.二者对犯罪分类的意义不同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而犯罪对象则不是。由于犯罪客体是每一犯 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它的性质和范围是确定的,可以按- -定的逻辑进行合理的分类印排列,所以它可以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正是依据犯罪客体划分的。而犯罪对象并不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有些犯罪有特定的对象要求,有些犯罪没有特定的对象要求,有些犯罪甚至没有犯罪对象。同-对象可以出现在不同的犯罪中,不同对象可以出现在同一犯罪中。可见,犯罪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它不能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




小结: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个层次: -

来自:暂无章节名称
李贵强 06-15

危害行为


概念:是指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2:有体性


3:有意性


4:社会性


5:违反刑法规范性




危害结果


概念:是犯罪客观要件的重要内容。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法定现实侵害及具体危险的事实。


特征


1:客观性


2:因果性


3:侵害性


4:多样性




不作为犯罪


概念:是指行为人负有履行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危害行为。


成立条件:


1: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特定的义务来源包括, (1)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义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业务;(4)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不作为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在这种情况下的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另一种情况表现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产生的危害结果,这种情况下的不作为,就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具有因果关系。


来自:暂无章节名称
李贵强 06-15

犯罪主体2必做案例分析


答:因甲在犯罪时已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甲的初衷是想和乙开玩笑,且在造成乙摔倒后,积极补救,立刻赶往医院求救,但乙还是死亡,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所以 ,甲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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