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公司法基础与实务》,也被称为《公司法理论与实务》课程,该课程是金融法律实务等法律事务类的素质与能力课程,是必修课、B类课,是金融法律事务专业的专业核心课,也是知识产权法务助理、律师助理、司法文秘等专业的法律专业课程。属于课程体系中的专业素质与能力课程中的基础课程,是学好专业课程的法律专业基础课,是职业岗位技能中必不可少的基础性专业课程,是职业素质养成与职业能力培养构成的核心基础之底层,在法律事务专业课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本课程作为职业技能课,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课程。通过本课程地学习,使学生了解公司的设立、资本制度及其他相关公司法律问题,培养学生运用公司法律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公司法律服务奠定基础。
每个章节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基础知识点,二是案例分析。其中,第一部分“基础知识点”,是公司法的知识脉络及知识点,这一部分,主要是引领学生入门学习以及下面案例学习查询相关知识提供方便。第二部分“案例分析”,这是技能训练的主要部分,是对课程学习的提升,主要提升同学们对公司法学习的知识应用能力,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要求大家阅读、思考、讨论。每个案例大致包括:导读、事实、当事人主张、法院认定事实、法院判决、相关法律规定等几个部分或者某几个部分组成。总之,课程资源应用,要求学生在基础知识学习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案例分析部分提升能力,该部分也可以作为案例分析训练时的资料库或者平时学习的辅助资料。不论是案例部分,还是知识点部分,要求点击全覆盖。
作业方面,要求学生及时完成作业。
本课程为考试课,按学校要求进行。
1、正确认识公司章程、设立协议的作用及其相互关系。
2、学习理解公司设立的法律后果,指因设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如设立行为目的实现、没有实现、设立过程中的设立行为产生的法律问题
3、设立行为问题中,重点把握设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设立行为的法律责任归属)、差额填补责任等问题。
一、学习目标
1.掌握公司章程。
2.掌握发起人协议。
3.掌握公司章程和发起人协议的关系。
4.掌握公司设立的法律后果。
5.掌握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的行为责任。
6.掌握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的行为责任。
7.掌握发起人责任承担形式。
二、学习过程 1.复习上周学习的主要内容,学习资源库平台上第三章第四节公司设立中的主要法律文件和第五节公司设立的法律后果的内容。
主要知识点:(1)公司章程;(2)发起人协议;(3)公司章程和发起人协议的关系;(4)公司设立的法律后果;(5)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为责任;6、发起人责任承担形式。等。 2.完成在线学习任务,参加讨论和笔记,如有疑问可以回看课件、查看PPT、文档等并向老师提问。 3.通过互联网主动收集、查阅有关公司设立的相关材料。
三、本周作业:阅读公司法典
鉴于一连五周在给大家布置书面作业,大家比较紧张,本周暂不布置书面作业。本周给同学们布置阅读任务,请阅读公司法法典。
四、阅读其他参考资料 1.学习资源库平台其他相关精品课程资源。 2.相关书籍、杂志与网站。
1、全班共提交作业:35份,全部交齐。
2、作业满分的同学有:何新然、刘子怡、刘燕鑫、吴嘉玮、周伟、孙亚文、孙汉伟、忠子琨、乔靖然、楚智源 、王萍、田帅、解天颖、谢麒霞、贺小爽 、赵若曦、邓若涵、郑艺涵、闫婷 等19人;
3、作业90分的同学有:李璟泓、武毅、申彤、赵佳怡等4人
4、我们班这一次,90分以上的达到了班集体的2/3,绝大部分同学成绩非常好。
5、没有及格的,有4人。希望继续努力,消灭不及格现象。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大家注意:
(1) 只有发起人的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规定的价款,才触发差额填补责任
(2)差额填补责任的责任承担包括出资人、其他发起人
(3)后加入的股东,不是发起人不承担差额填补责任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大家注意:
(1)我们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章程承担违约责任,就是根据上面这个条款。它的法律原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对于股东而言具有合同、契约的性质”
(2)为什么具有契约的性质,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法均应当在章程上签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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